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黃瑀彤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志隆律師
唐雋詠
被 告 林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