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52號
TCDV,113,補,75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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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王文生
廖秀鑾
王文貴
王惠娟
王惠玉

王譽儒
王靜慧
王惠俐



被 告 郭秀卿
張文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
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
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
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804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6.7坪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8萬51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753元;㈣被告
應給付原告200萬4000元。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土地交易現值,暫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
系爭土地之面積16.7坪,換算約為55.207平方公尺計算,則
為117萬0388元(計算式:55.20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民國11
3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12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元
以下4捨5入),加計訴之聲明第2、4之請求(訴之聲明第3
項之請求,則係起訴日後附帶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75萬95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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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