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03號
TCDV,113,補,70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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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黃昭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昭富發支付命令(11
2年度司促字第363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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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