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80號
TCDV,113,補,680,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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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曾子謙
李侑庭
方詩
連國峰
陳映銓
羅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2萬2554元(31萬9644元+13萬3200元+16萬1280元+141萬1820
元+92萬9220元+46萬7390元=342萬25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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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