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63號
TCDV,113,補,663,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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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梁月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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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