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豐原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采香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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