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葉駿弘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鎧禎、楊鈞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886元(計算式:92
400元+646486元=708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