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𡍼凱傑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邱雅君、賴昱慧、林珮茹、羅凱楠、蔡靜樺、呂億
紅、謝丞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09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