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41號
TCDV,113,補,64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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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張靜玲
被 告 陳惠君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陳惠君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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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