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40號
TCDV,113,補,640,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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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張靜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勝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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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