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張靜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勝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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