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郭吏容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律師
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佑昇食品有限公司、梁舒苹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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