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黃介良
李建裕
鄭雅婷
曹耀顯
江佩珊
黃承偉
黃承彥
顏聿潔
邱䕒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
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
在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因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
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