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10號
TCDV,113,補,610,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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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陳詮道即陳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6萬6179元(計
算式:70萬9489元+48萬4695元+17萬1995元=136萬6179元),及
均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
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6萬9948元(含本金136萬6179元及
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19日止之利息376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45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
萬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113年4月18日星期四前(含當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至原告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率 69萬7397元 113年2月1日至同年月19日 19/366 5.1 1846元 2 利率 47萬6400元 113年2月1日至同年月19日 19/366 5.1 1261元 3 利率 16萬7718元 113年2月1日至同年月19日 19/366 7.6 662元 合 計 3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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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