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95號
TCDV,113,補,595,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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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温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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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