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86號
TCDV,113,補,586,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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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洪精良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穎強、龔志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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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