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81號
TCDV,113,補,58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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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洪勝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錫明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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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