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施工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74號
TCDV,113,補,574,202403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名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麒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施工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彪荃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6,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1/1頁


參考資料
名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