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陳易焜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修銘、洪榮聰、陳朝河、李雅慧、蘇元哲、盧
坤輝、王宣銘、羅平和、徐叡宏、張嘉峰、林玲、陳宛葶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81,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