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捷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台灣生物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3年2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違約
金,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12,002,1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8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計算式:聲明第1、2項為11,902,119元+聲明第3項為100,000元=12,002,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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