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34號
TCDV,113,補,534,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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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陳愷徽
陳宥芳
林宥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彩涓、鄭彣婕(原名鄭文筑)、鄭伊婷、鄭尚
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陳愷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尚未繳納,自應補繳。
二、原告陳宥芳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5,255元,尚未繳納,自應補繳。
三、原告林宥辰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2,780元,尚未繳納,自應補繳。
四、查報被告鄭彣婕(原名鄭文筑)、鄭伊婷之住居所,以便為
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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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