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廖清忠
廖榮華
廖秀惠
廖秀娟
廖秀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四筆土地,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286元【計算式:〔公
告土地現值30,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2.99+19.86)×
原告應有部分1/2〕+〔公告土地現值30,800元/平方公尺×土地
面積(29.88+21.97)×原告應有部分1/5〕=1,287,28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
7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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