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張羽妡
張姵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張文通、張德宏間請求給付金錢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聲明第1項,原告二人分別請求被告祭祀公業張文通、
張德宏各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5萬元、165萬元,其訴
訟標的金額均為165萬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