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陳世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雲、邱裕惠、張小慧、高娉婷、高子偉、陳
茂男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89,56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