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志鏗
被 告 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24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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