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87號
TCDV,113,補,487,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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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許清標
黃貴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許立楷
許立群
許芸瑄
許溱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美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44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 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217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 0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許清標黃貴珍各2分之1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萬6,750元 (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7,230元/平方公尺×85平方公 尺+房屋課稅現值102,200元=7,51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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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