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64號
TCDV,113,補,464,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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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謝亞莉
DECOMMER STEVEN史帝文帝寇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龍德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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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