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賴阿祝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被 告 張賴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
000○00000地號土地,而依原告所提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資
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844元【
計算式:(94+25)㎡×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3,800元/㎡×原
告權利範圍8/9=5,690,8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5,690,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