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53號
TCDV,113,補,453,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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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李樹旺


許惠婷
被 告 蔡諸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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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