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51號
TCDV,113,補,451,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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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廖美燕
陳奕宏
莊榮兆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兼 代表人 陳賢慧
訴訟代理人 陳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7萬5,000元,並補正事實主張及權利主張一貫性,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為「請判被告及法代連帶賠償五億元及登報道歉」,其中關 於新臺幣(下同)5億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萬2,00 0元。其中關於登報道歉,核屬訴請除去對其名譽權、隱私 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之侵害,而為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萬 5,000元(計算式:397萬2,000元+3,000元=397萬5,000元) 。
二、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 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 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 。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 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 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 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 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 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 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 (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判被告及法代連帶賠償五億元及登 報道歉。起訴原因事實為:被告臺中高分院駁回訴訟救助之 裁定,未同時通知原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上訴,顯有 違法。原告聲請臺中高分院院長,依法院組織法第112條第1 項第1款發命令使之注意,但該院長以不得干涉審判為由而 不作為。原告係緊急請求法院院長命令其注意,並非干涉審 判,該院長執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干涉而放棄行政監督權。 被告陳賢慧不行院長職責行告知權,未責令承辦庭長就訴訟 救助繳1,000元後之補行裁判,始助賴恭利法官不保全台汽 公司公告出售公地之枉判,而生原告享有優先購買停車場公 有地,造成5億元之損失,被告陳賢慧院長不行使院長告知 權,即應負民法第186條、第184條、第195條,登報道歉, 損害賠償5億元之計算,依現徵購價停車場多目標使用,每 坪最少50萬元,停車場共1200坪總額6億元,扣除購買金額1 億元,損害賠償為5億元等語。
 ㈡觀諸原告前揭主張及聲明,係主張其聲請臺中高分院院長, 依法院組織法第112條第1項第1款發命令使之注意,責令承 辦庭長就訴訟救助繳1,000元後之補行裁判,助賴恭利法官 不保全台汽公司公告出售公地之枉判,而生原告享有優先購 買停車場公有地,造成5億元之損失,請求民法第186條、第 184條、第195條,登報道歉,賠償5億元;然查,法院組織 法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前2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 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 發命令使之注意。」係行政監督權行使之相關規定,而原告 主張被告陳賢慧院長應督導承辦法官為如何之裁判方式或內 容等情,已涉及個案司法審判事項,並非前開行政監督權行 使之範疇。被告陳賢慧院長既不得督導承辦法官為如何之裁 判方式或內容,是其不作為顯非原告所述放棄行政監督權之 情形,難認屬侵權行為,是本件依原告之主張即顯無理由。 此外,原告訴訟救助遭裁定駁回,為何會助賴恭利法官不保 全台汽公司公告出售公地之枉判?又為何生原告享有優先購 買停車場公有地?又為何會造成5億元之損失?均屬不明, 而財產訴訟為何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登報道歉,且依憲法 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亦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 段規定強求當事人登報道歉。揆諸前揭說明,依原告主張之 事實無從導出其權利主張,欠缺主張之一貫性。四、基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2款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又原告如僅就補繳裁判費為處理,未補正事實主張 及權利主張一貫性,仍會駁回其訴,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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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