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47號
TCDV,113,補,447,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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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黃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丁綾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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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