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8號
TCDV,113,補,228,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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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被 告 鄭靖璿
林湘如
鄭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萬8,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8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鄭靖璿林湘如鄭庭華間就贈與新 臺幣(下同)139萬8,000元作為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 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用之無 償行為應予撤銷,並請求將上開款項返還鄭靖璿,而由原告 代為受領云云。經查,原告所為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該贈 與款項以供購買系爭房地之法律行為,第2項則請求被告將 前開款項交由原告代為受領。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為 聲明第1、2項之目的均係為取得前開款項,核屬訴訟標的相 互競合,故原告就提起本件訴訟所得之利益應按139萬8,0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9萬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經扣除原告起訴時聲請調解而繳納 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3,86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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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