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邵○維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2
代 理 人 韓銘峰律師
相 對 人 邵○卿
關 係 人 邵○屏
邵○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二、前項變賣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申設之信託帳戶。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長。相對人前經鈞院以 110年度監宣字第541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 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另名兄長邵○屏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相對人原居住在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內 ,惟其受監護宣告時已狀況不佳,其後身心狀況更逐漸惡化 ,需他人時刻照護而無法單獨居住在附表所示不動產內,故 相對人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與關係人邵○屏同住並由其照料 ,是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遂無人使用居住而空置至今。然相對 人又於112年9月12日不慎跌倒,受有腰椎骨折,並有水腦症 、阿茲海默症、失智症、嚴重骨質疏鬆等症狀,因此住院治 療至今,並需全日看護,日常生活均不能自理。相對人自11 2年9月住院治療照護,需支付醫療、住院、看護等費用,聲 請人為籌措相關費用,已於112年10月23日將相對人申設之 臺灣銀行黃金帳戶內黃金處分,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32 0萬餘元存入相對人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內。且依相對人病 況,估計將來每月至少需10萬餘元之支出。考量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已空置許久未使用,相對人將來應係在醫院接受治療 或安養機構接受專業照護,相對人應不可能繼續單獨居住在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內。雖聲請人、關係人邵○屏、邵○璋均事 前知情且不同意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惟關係人邵○璋事 後藉詞推託遲不同意在親屬會議同意書上簽名。又聲請人於 000年00月間處分相對人名下黃金後,相對人存款雖尚有400 餘萬元,但考量相對人將來每月開銷至少約10餘萬,且依其
跌傷後之身心健康狀況,恐需長期醫療照顧或其他突發狀況 需額外支出醫療等花費,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空置許久未 使用,需經許可處分之不動產之買家不易尋得恐耗時許久、 不動產久放遭受財產損失等種種原因,顯有處分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以籌措相對人生活費用之必要。如鈞院許可聲請人 處分如附表示所示不動產,聲請人將就處分所得金額為相對 人辦理信託等語。爰依法聲請准予許可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等語。
二、關係人邵○屏、邵○璋方面:
㈠關係人邵○屏則以:我同意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我無法評斷評斷出售金額是否低於實價登錄。因為 能否賣出又是一件事等語。
㈡關係人邵○璋則以: 聲請人於相對人失智後曾說過:「相對 人還在,則其房子是不能賣的。」等語,然聲請人卻在成為 相對人監護人後說:「因為相對人再也用不到他自己的房子 ,應該要賣掉。」等語。聲請人於000年00月間委託仲介銷 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售價金額為1,030萬,每坪售價為22 多萬元,低於該社區最近成交的實價登錄25萬元。我於電話 中向聲請人表示出售金額與同一社區最近之售價相比是偏低 的,故我認為會造成相對人財產損失,所以我沒有簽名同意 。又照顧失智的人應該要有長期的準備,如果財務出了問題 ,將來怎麼辦?另相對人在國泰人壽投保的保險,好像有的 已經繳費期滿,如果解約,可拿來照顧相對人,沒有必要等 到相對人身故之後讓與受益人等語。
三、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 人之監護準用之。
四、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541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邵○屏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確定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上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所有,且相對人自110
年間開始未居住在該不動產內一情,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且為關係人邵 ○屏、邵○璋所不爭執。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之病況、醫療及 養護照料需求一情,亦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收據、相對人之存摺影本等為證,可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每 月有高額醫療、養護費用需求,應與事實相合。再以相對人 現年約65歲,平均餘命尚有10餘年以上,以其所需醫療、照 護,聲請人請求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亦屬合理,且係基 於相對人之利益為之。
㈢另關係人邵○屏、邵○璋初始係同意聲請人代為處分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嗣關係人邵○璋以出售金額低於實價登錄價額為 由而不同意之等語,據聲請人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聲請 人與關係人邵○屏、邵○璋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親 屬會議同意書為佐。然證人陳○○於本院調查時具結證稱:我 目前任職群義房屋全國SOGO店,我是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 賣方的仲介。我一開始是先接觸賣方,是聲請人委託我。而 在委託銷售之前,我有做實價登錄的查詢,我針對附近7棟 大樓列出實價,我有告訴聲請人這附近的交易價格一坪落在 21.2萬到25.7萬,每棟房子的條件不同。另外,我有帶一個 水電工去系爭標的看過,大約是112年9月還是10月初去看屋 況,我當時有拍照,沒有人住,很髒亂、很凌亂,窗戶四周 都有滲漏水,其中有一間浴室水管破掉,所以有一面牆都是 璧癌,水龍頭也壞掉,因為要出售所以我們必需要誠實的告 知買方屋況,而且家具的門把都壞掉了,不堪使用。另這棟 房屋很特別,沒有辦法直接搭電梯到地下室的停車場,必需 走樓梯,或從一樓經過中庭搭電梯到地下停車場,且是機械 停車位,該等狀況都會影響房屋的價格,再經水電工估價結 果,如果房子要修到好可以供人住的話,要花至少100萬元 以上修繕費。系爭標的出售期間,有很多人來看房子,我們 也有請管理員在管理室貼DM,在銷售的過程中有四組買方斡 旋,但我們有跟買方說,這件是因為出售監護宣告人的房屋 ,要經過法院同意,一般是4到6個月,因為房地產會隨時間 波動,所以其他買方不願意等。後來本件買方看到問管理員 ,我們才跟買方接觸,買方我不認識,但是透過管理員才知 道買方是住在同棟大樓的11樓,他是因為父母年邁,打算買 來供父母親住,以就近照顧。後來買賣雙方在112年11月18 日簽立買賣合約書是賣價1,030萬,換算下來,每坪22.52萬 元,且現況交屋,不修繕。買方一開始是用950萬,聲請人 說他有跟兄弟討論,但兄弟不同意,認為價格太低,後來我 們又回去找買方,買方認為他很需要這個房子來照顧父母,
所以後來就願意出到1,030萬,我把這個訊息告訴聲請人, 他說必需要跟兄弟討論,後來聲請人就說好,我當初有跟聲 請人說,這不是最好的價格,但是是非常合理的價格。(庭 呈成交價格之合理性說明書)我於112年11月28日從聲請人 那邊知道他三弟不同意,說價格不合理,賤賣,所以我才會 製作合理性說明書,所以我們約定於同年12月5日在至善國 中對面的7-11見面,我提供我製作的上開文書供聲請人及2 位關係人參考,我當下也有跟他們說明,但三哥說有一戶在 10月間賣了1,136萬,我們馬上從手機查內政部實價登錄, 但查不到這一戶等語明確,並據證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成交價格之合理性說明、實價登錄彙整等文件在卷可參。可 知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格,依一般 市場交易狀況,尚屬合理範圍,是可認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 無悖於常情之處。是關係人邵○璋陳稱本件聲請人賤賣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容有誤會。
㈣茲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各項生活、照顧等 事務皆由聲請人處理,聲請人聲請准許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可用於支付受監護人之日常生活照 護、開銷及醫療、安養費用;又為避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 長期未使用,致屋況越來越糟而嚴重減損其價值之情事,堪 認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 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 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 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或就其處分所得之金錢, 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人 之生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又為保護、增進受監護宣告人 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變賣所得價金行為,爰併 予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相 對人申設之信託帳戶內。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
編號 種 類 坐 落 位 置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675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13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共有部分:同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8)(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巷00號9樓之2) 89.37 平方公尺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