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76號
TCDV,113,消債更,76,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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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心晨(即陳麗梅陳莛諺

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14樓 法定
代理人 麥康裕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
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汽車融資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心晨(即陳麗梅陳莛諺)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5,280,467元  ,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惟伊現平均每  月收入約25,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後,實   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產及狀況說明書、 戶籍謄本、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存摺影本 、債權人清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108年、109年、110年度 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在職證明為證,並有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0號聲  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 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 產
  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   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3月5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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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