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3年度,19號
TCDV,113,小上,19,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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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廖婕𣔯
被上訴人 劉耕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
9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 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 法第436條之25規定亦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對小額訴訟 之第一審判決上訴,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 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 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 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又上訴不合 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兩造間已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租之臺中市 ○○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完成點交,上訴人並已 在公證人處將鑰匙交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也表示要退還2 個月押租金。又上訴人請求之醫療費用,確實是因為系爭房 屋漏水黴汙所致,系爭房屋存有瑕疵,出租人竟能逕自收取 押租金,明顯不利益承租人,縱不能證明請求之醫療費用與 系爭房屋漏水有關,但至少應返還押租金5萬4,000元予上訴 人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三、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均係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無須返還上 訴人押租金5萬4,000元,上訴人支出之醫療費用無從證明與 系爭房屋漏水有關係等節加以指摘,核屬就原審所認定事實 及證據取捨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違背何法令,



或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如何違 背法令一事,已為具體之指摘,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本 文、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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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