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林萬章
被 告 陳明郎
林秋香
林梅香
林秀琴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二、原吿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貳仟捌佰柒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林秋香、林明郎所出售 之原吿所有中友百貨股票300,000股所得金額約新臺幣(下 同)1,300,000元不屬於被繼承人林黃申娣之遺產。㈡、被告 林梅香、林秋香、林秀琴、林秀美應各返還原吿325,000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原吿 提起本件確認、給付訴訟所得獲取之利益,即為確認被繼承 人林黃申娣之遺產範圍不包括處分上開股份所得價金1,300, 000元,並使被告林梅香、林秋香、林秀琴、林秀美返還上 開價金1,300,000元。又上開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同一,屬 相互競合關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吿請求返還之金 錢總額核定為1,300,000元,且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 尚應補繳12,8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承受訴訟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