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1號
TCDV,113,家繼訴,1,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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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英雄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律師
被 告 黃秋蜜
黃秋雲
黃秋蘭
黃福春
詹金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兩造為被告詹金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 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 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 詹金定於本件起訴後之112年10月1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 除戶部分)在卷可參。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 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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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