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493號
TCDV,113,司聲,493,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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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鄭佩珊

上列聲請人因愛美麗生活館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愛美麗生活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 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8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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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美麗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