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95號
TCDV,113,司聲,295,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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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林季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較困難,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 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兩造間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 第1296號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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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