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42號
TCDV,113,司聲,142,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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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杜盈慧
相 對 人 旺錸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5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 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262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而告確定在案。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58元,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 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之意旨,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15,058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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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