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54號
聲 請 人 陳國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星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按本票利息除
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
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
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
條規定即明)
三、提出相對人劉星麟(住○○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