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454號
TCDV,113,司票,2454,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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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林憲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繼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CH535659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因本票記載到期日8
7年6月2日,利息起算日則為87年5月2日,早於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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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