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屹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鈞、
楊于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件為「本票正本14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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