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167號
TCDV,113,司票,2167,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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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劉冠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彥佑劉銘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為各自票據權利補聲請
費,惟相對人劉銘聲業已於110年9月1日死亡,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請台端於繳費前留意
。)
㈡請台端具狀撤回相對人劉銘聲部分(因劉銘聲業已死亡,不
具當事人能力),俾利退還相關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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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