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0號
聲 請 人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相 對 人 馨豪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卲健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馨豪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4紙(TH111878、TH11 1879、TH111880、TH111881)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 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新竹,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 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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