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676號
TCDV,113,司票,1676,202403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桂
代 理 人 張家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何?(依民國113年3月1日陳報狀所述之提示日
為到期日前之提示,依票據法之規定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