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馮鈞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陳報三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陳報附表內容(三張本票之票據內容:包括三張本票之發票 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本票號碼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7日寄存送達於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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