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秉穎即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⑵109年5月13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080,000元⑵3,7 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39年5月1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 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秉穎即陳文賢,債務額比 例:⑴⑵全部。
嗣債務人陳秉穎即陳文賢於⑴⑵⑶⑷109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 ⑴1,800,000元⑵900,000元⑶1,350,000元⑷270,000元,約定有 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⑷129年5月18日⑶12 4年5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 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⑶⑷112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25,896元及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陳秉穎即陳文賢於113年2月22日具狀陳報:伊向聲請 人借款四筆金額,尚未清償金額共計4,025,896元,惟抗辯 聲請人未陳明四筆借款債權是否均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 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 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 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 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 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 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 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 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峰西段 806 1405 76/10000 2 臺中 霧峰區 峰西段 809 945 76/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1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11層:81.02 合計:81.02 陽台:10.89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 峰西段689建號,面積:3605.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