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1115號
TCDV,113,司執,41115,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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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1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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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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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森進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森進強制執行,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 院調查債務人之所得、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再 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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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