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9650號
TCDV,113,司執,39650,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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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65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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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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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金獅俞春和億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金獅所有四筆不動產,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位於雲林縣水林鄉。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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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