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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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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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正金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 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日持上載張正金為債務人之債 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代為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 帳戶資料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張 正金已於112年8月30日死亡,有債務人張正金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於本件聲 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 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